| 東海大學圖書館研究室使用辦法 |
|
95年10月4日第14次行政會議備查 108年12月18日第13次行政會議備查 110年8月18日第6次行政會議核備 |
|
第一條 |
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研究室提供本校專任教職員及博、碩士班研究生利用館藏圖書資料從事學術研究之用。 |
|
第二條 |
研究室共有二十六間,其中十八間供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登記使用,四間供本校專任教職員登記使用,四間供當天需用者登記使用。 |
|
第三條 |
登記使用須憑服務證/學生證親自辦理;開始登記時間為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上午八點(如遇週六、日則為九點),額滿為止。登記地點為圖書總館借還書櫃台;登記使用僅限次月有效,每月使用研究室須重新登記。供當天登記使用之研究室於開館三十分鐘後開始受理登記及使用。 |
|
第四條 |
使用研究室請先至圖書總館借還書櫃台登記領取鑰匙。鑰匙不得擅自複製,如有遺失或損壞,需連同更換門鎖之費用全數賠償。連續七日未經使用之研究室,本館得以改配他人使用。 |
|
第五條 |
館藏資料經辦理外借手續後始可置於研究室內使用;不外借之館藏資料不得擱置於研究室內。 |
|
第六條 |
使用研究室時,須保持安靜,並維持室內整潔,不得張貼任何私人文物、遮敝門上透視窗口、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
|
第七條 |
私人物品請自行保管,並於研究室使用期滿時自行攜出,本館每學期末例行清除處理,如遇特殊情形需清理或關閉研究室,將另行公告暫停使用,不得異議。 |
| 第八條 | 因清掃或其他需要,本館工作人員得逕入研究室內執行工作。 |
| 第九條 | 使用人未能遵守本辦法各項規範者,經記錄違規一次者即行暫停其登記使用權利一學期,兩次者即行停止其登記使用權利。 |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審議,送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