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大學圖書館良鑑廳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 |
| 民國98年4月1日東海秘(二)字第09831000750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101年5月30日第1012700021號簽核准備查 民國104年2月27日第1042700003 號簽核准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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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東海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良鑑廳(以下簡稱本廳)供本校各行政單位,各院、系、所及學生社團與校外學術文化團體作會議、演講之用。 |
| 第二條 | 學術研討會借用以二週為上限。 |
| 第三條 | 借用本廳,應於二週前,向本館辦理借用手續,並說明1.使用時間2 .集會性質3.與會人數,4.所需器材。 |
| 第四條 | 校外團體申請借用,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並知會秘書室或由活動承辦單位於一個月前會知本館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定方可辦理借用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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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校內學生社團借用本館,則須會辦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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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廳與學生自修閱覽室緊臨,借用單位應負責管制與會人員不得在廳外走道上使用手機或大聲喧嘩。廳內設施,應妥善維護,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移動使用,如有損毀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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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借用單位如有違反第六條規則之行為,本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警告,嚴重者停止該借用單位借用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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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借用本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應隨即停止其借用,且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1.違背法律、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2.使用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者。 3.場地設備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4.活動有嚴重損及場地設備安全或完整之虞者。5.有其他輿論所不容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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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校內各單位或個人不得假籍任何理由,代校外團體或個人申請借用本廳,以企圖規避原應繳交之費用。如有此種情事發生時,本館得簽請學校議處。 |
| 第十條 | 如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以致本廳無法依約提供借用,導致影響活動之進行時,借用單位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但本館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
| 第十一條 | 借用單位若因人力不可預期之因素而無法使用場地時,原則上須於使用場地設備前三日告知管理單位,所繳交之費用尚未支用部份,將全額無息退還;否則僅退還所繳交費用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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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館如遇特殊情況,有緊急使用本廳場地設備需要時,有權通知終止借用,並全額無息退還所繳交之費用,但本廳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
| 第十三條 | 應繳費用如下: 1.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校外收新台幣3,000元。(校內免收,但與校外單位合辦或協辦者收1,500元,免費則應經校長核定) 2.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校外收新台幣3,000元;校內收2,000元,校內與校外合辦收2,000元。 (包括使用空調、水電費等費用) 3.基本管理維護費:每時段校外收新台幣2,500元;校內收2,000元,校內與校外合辦收2,000元。(包括清潔費、視訊設備使用及保養費、工讀費、加班費等。工讀費及加班費依學校規定,工讀時間及加班時間加收前後各半小時作為準備及善後事宜。) 4.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活動結束後,經查場地確實回復原狀且無任何設備損壞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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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繳費方式由本館開立繳款通知書,持通知書(二星期內)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會給予收據),最後持收據向本館借用。 |
| 第十五條 | 本廳於閉館日、考試當週及前一週不提供租借。(因休息中來賓進出廁所、場外喧嘩聊天、或打手機等會干擾緊鄰的自修閱覽室者讀看書) |
| 第十六條 | 本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經圖書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