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賠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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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三月四日第六次行政會議准予備查 108年12月18日第13次行政會議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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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館藏資料賠償以自行購買與原資料內容完全相同者抵賠為原則,若無法購得原資料時,得以新版資料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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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無法自行購得原資料,則按原資料之價格二倍賠償,且賠償之金額,中文資料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西文資料不得低於壹仟貳佰元、日韓文資料不得低於壹仟元、非書資料不得低於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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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無法查得資料之價格者則以頁數計價賠償。國內資料每頁參元,國外資料每頁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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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無法查得頁數之資料,中文資料賠款伍佰元、西文資料賠款壹仟貳佰元、日韓文資料賠款壹仟元、非書資料賠款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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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成套圖書資料中之一冊(件)或數冊(件)之賠償,若該資料無法零購,則以全套價格賠償。無法查得價格者依第四條辦理全套價格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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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讀者對館藏資料如予圈點、批註、污損、遺失、長期未還,或有其他損壞情形者,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得酌令賠償,或停止其出借資料之權利,或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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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讀者遺失圖書資料,應在借出到期日內向本館讀者服務組報失,申請三十天寬限期,依照規定辦妥賠償事宜。報失三十天內未辦妥賠償者,第三十一天起照章累計滯還金,直到辦妥賠償手續為止。(三十天寬限不適用於報失後歸還所借之資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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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